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梨和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细则》已经2022年4月26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威县梨和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
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威县梨、威县葡萄果品品质和特色,提升威县梨、威县葡萄市场竞争力,维护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威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威县梨、威县葡萄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31号准予登记,自2021年6月14日起,依法对威县梨、威县葡萄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威县梨、威县葡萄是指产地位于邢台市威县所辖洺州镇、七级镇、侯贯镇、梨园屯镇、章台镇、常庄镇、第什营镇、方家营镇、贺营镇、赵村镇、贺钊镇、枣元乡、张营乡、常屯乡、固献镇、高公庄乡共计16个乡(镇)522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5°13′38″~115°34′34″、北纬36°52′10″~37°18′36″,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威县梨》(AGI2021-01-327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威县葡萄》(AGI2021-01-3274)生产,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威县果品。
第四条 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威县梨、威县葡萄”字样组成。
第五条 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为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方。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主体,可以申请使用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产自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威县梨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21-01-3272)、《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21-01-3274)等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及要求。申请使用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人,每年在果品成熟前3个月向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河北威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申请人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有效期内绿色食品证书等);
3.生产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二维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已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二维码追溯体系平台,并且正常使用二维追溯码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5.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6.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资格审查及公示。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河北威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申请者资格审查、实地考核。在报请主管副县长同意并签字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7日无异议的,授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格。
(三)签订使用协议。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河北威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与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共同签订《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备案。同时授予《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有效期为3年。协议到期,标志使用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使用申请,按原程序重新签订协议。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方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人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河北威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威县梨、威县葡萄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一条 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按照《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的约定,报送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河北威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标志使用制度,按照《威县梨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21-01-3272)、《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21-01-3274)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储藏及标志使用档案等(保存期五年)。应有专人负责该专用标志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专用标志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专用标志标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每年11月上旬向登记证书持有人威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河北威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年度标志使用情况。
证书持有人每年11月15日前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县农业农村局视情节督导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河北威县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标志使用人采取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终止协议、法律诉讼等处置措施。
(一)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威县梨、威县葡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区域超出威县梨、威县葡萄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三)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威县梨、威县葡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
(四)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威县梨、威县葡萄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
(五)拒绝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
(六)未经许可,标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产品上扩大使用标志,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
(七)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使用与标志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不得冒用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凡擅自使用、伪造变更及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威县梨、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统一使用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的规范模板。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索 引 号: 000226181/2022-13753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文日期:2022-05-16
文 号:威政办字[2022]33号
名 称: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县梨和威县葡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