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0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威政字[2024]13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4-17405

县政府有关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县监管支局,驻威金融机构

《关于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823日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和92日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威县人民政府

2024年95

 

 

 

 

 

 

 

 

 

关于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县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调动各银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冀财库〔2019〕23号)、《河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实施办法》(冀财规〔2019〕1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县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以核算具有专门用途款项的财政专户中运行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是指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县财政局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以提高财政专户资金增值收益的业务活动。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资金存放主体应组织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资金的运用管理、保证资金存放安全。

第二章  定期存款操作

第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以下统称银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威县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

第八条  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经营状况良好,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九条  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县财政局应就选择资金存放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存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

(一)每次公开竞争评选日前3个工作日,县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威县党政门户网站发布资金存放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资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县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组建由县财政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银行进行评分。评选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纪委监委监督和管理评审的合法合规性,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县财政局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排名确定资金存放银行,财政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将评审结果在党政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四)县财政局与存放银行就资金存放事宜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存款手续。

第十条  存放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足额汇划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  存放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专户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第三章  综合评分指标

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十三条  综合评分指标包括银行经营状况、利率水平、贡献度和服务水平等6类一级指标(附件1)。其中,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参与公开竞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以及资产规模等;利率水平指标主要指参与公开竞争银行可提供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水平,并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信贷投放指标主要反映参与公开竞争银行在我县信贷投放情况;纳税指标主要反映参与公开竞争银行在我县缴纳税收县级留成情况;民生事业投入指标主要反映参与公开竞争银行在我县民生事业投入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情况等;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在一级指标下,设置二级指标,如有必要可设置三级指标,并根据二级、三级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各赋予一定的指标权重。二级、三级指标的具体内容和分值,由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管理与约束

第十五条  银行在参与定期存款竞争时,应向县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附件2),承诺不得向县财政局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县财政局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县财政局相关人员不得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与存放银行应就资金存放事宜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县财政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  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县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业务资格。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经核实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相关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链接:《威县人民政府 关于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