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威县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31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4-17373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制度规范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做好政策的衔接,经研究同意《威县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效期延长至2026630日。

 

  附件:威县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威县人民政府          

  2024726        

  (此件主动公开)


威县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和落实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制度,健全配套幼儿园工作体系,规范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县城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由教育部门依据人口发展状况、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现有教育资源分布和城区实际发展情况,牵头组织编制幼儿园的布局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其纳入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审定的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和规划居住人口数,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_50180-2018)》、《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DB13(J)T 282-2018)》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配建幼儿园。

住宅建筑面积不足15万平方米,且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政府提出申请参与统筹配建幼儿园,自愿缴纳配建资金的,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配建资金,由教育部门统筹实物配建。

第五条 住宅建设项目地块在出让时,在出让条件中应明确配建幼儿园条款。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实物配建的幼儿园规划方案进行审核。未同步规划或审核不符合配建规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对规划方案进行备案。

第七条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八条 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由教育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缴纳标准负责收缴。开发建设单位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缴纳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书面意见,结合教育部门核算金额缴纳。对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幼儿园建设资金的住宅项目,由教育局函告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其按标准足额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部门作为其他收入上缴县财政局。

第九条 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幼儿园建设、维护等方面支出。由教育部门根据收入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住宅建设项目完工后,教育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时,对配建幼儿园情况进行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实物配建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无偿移交教育部门;相关手续办完后将所有审批证件及图文资料三十日内一并无偿移交教育部门,并协助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没完成移交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该住宅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实施保修。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负责接收配建幼儿园,并将其纳入整体和辖区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配建幼儿园举办为公办为主,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辅。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涉及到的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配套幼儿园移交等工作时,要按照相关条款进行把关,对违反本办法条款规定的项目,立即暂停办理其所有手续。对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本办法执行的住宅建设项目,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一切涉及该开发单位的规划、招标、施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依法取消其在威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参与资格,记录公布企业诚信“黑名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颁布前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按原规委会研究意见和原规划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原规委会研究需要缴纳幼儿园建设资金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缴纳幼儿园建设资金。

(一)已经规委会研究通过的方案。

(二)方案未提交规委会审核,已出具规划条件并取得土地的项目。

(三)已出具规划条件未取得土地的地块。

本办法颁布之日后,出具规划条件的住宅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县教育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解读:《威县城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