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8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4-16748

各乡、镇人民政府:

《威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威县乡镇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厅字2019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邢办字2022〕19号),不断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探索乡镇委托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效率,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不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乡镇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建立符合乡镇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通过依法赋予必要的监管执法权限等形式,强化基层属地管理。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赋权指导清单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四、工作时间

20244月至202412月底,选取常庄镇人民政府、梨园屯镇人民政府、七级镇人民政府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试点阶段结束后,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在全县推广。

、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县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要结合本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并明确1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委托执法工作负责人;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培训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2.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适用条款见附件1),由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以威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执法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委托时限不超过2年,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威县人民政府和邢台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当存档备查,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归档备查。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且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和加强乡镇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受委托乡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要将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实地指导,切实增强消防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乡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

(五)开展联合执法。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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