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威县“企业宁静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部分修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777737060/2023-1076

 关于对威县企业宁静日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部分修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结合实际情况,经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现对《威县“企业宁静日”管理办法(试行)》(威政字〔2022〕69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拟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县统计局、发改局、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制作《威县规模工业企业名单》,报司法局备案。

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企业,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发改局和商务局牵头,结合统计局、高新区审核认定,制作《威县规模企业名单》,报司法局备案。

二、原第四条  每月1日至15日为本县“企业宁静日”。“企业宁静日”期间,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开展各类现场执法检查活动。

修改为:每月1日至10日、15日至25日为本县“企业宁静日”。

三、原第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现场填写《“企业宁静日”入企现场执法检查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在每月15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实施联合入企现场执法检查的,由牵头机关负责报批及备案。

修改为:行政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填写《“企业宁静日”入企现场行政检查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将第二联留存被检查企业。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审批表》和《备案表》报县司法局备案。实施联合入企现场执法检查的,由牵头机关负责报批及备案。

四、原第八条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不同内设机构在相近时段对同一企业分别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

修改为:同一行政执法机关不同内设部门在相近时段对同一企业分别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