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试点收益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2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威政字〔2023〕41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5716

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试点收益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收益分配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威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7日

 

 

 

 

 

 

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收益

分配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保障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威政字〔2023〕3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内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下简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价款,在缴付土地交易需缴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评估等业务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费用后,余下的收益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第二章  收益分配

第四条﹝收益归属﹞ 入市收益属入市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为该经济组织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共同财产,由该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

第五条﹝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入市收益,应当拟定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六条﹝主要用途﹞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再投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条件、民生项目等支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其中: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该收益资金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本村集体经济。如确需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的,需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出让收益的50%。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方式入市的,且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含5年),其租金应按不少于5年为单位分期收取,并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该收益资金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出租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本村集体经济。如确需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的,需乡缜人民政府同意、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出出租收益的50%。

第七条﹝再投资取得收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后,纳入当年度经营收益,在预留村级组织日常运行费用后,可将其收益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专户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九条﹝投资要求﹞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如需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具体用途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信息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照《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作为监督入市收益管理、使用与分配的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第十二条﹝乡镇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资金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农经部门职责﹞ 乡镇农经部门对入市收益资金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准确、及时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

第十四条﹝年度评估﹞ 乡镇农经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进行年度评估。

第十五条﹝执纪问责﹞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根据职能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对涉嫌违反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规定解释﹞ 本规定由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担

第十七条﹝试行日期﹞ 规定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操作或上级政策调整进行修正。本规定试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链接:《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分配暂行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