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分配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2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3-15718
一、出台背景
为解决入市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问题,统筹兼顾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收益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威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5”配套文件,《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分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5个配套文件之一。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入市收益不含出让金,在集体内部进行分配
《规定》所指的入市收益不含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入市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为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共同财产,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
(二)明确入市收益分配需经村集体决策
考虑到土地资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初次分配和因再投资取得收益的二次分配,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区分不同交易方式下入市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出让方式下,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以股份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
出租方式下,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以股份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再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当年度经营性收益,在预留村级组织日常运行费用后,将收益按成员股份进行分配。
(四)加强入市收益管理
一是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设立辅助账户专门用于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
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入市收益资金使用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五)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
强化配合协调,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经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三、出台意义
《规定》通过明确分配原则,规范分配程序,监督收益使用,规避资金风险,实现落实农民集体对其土地资产的自主管理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