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县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4        发布机构:政府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226181/2022-14622

县政府有关部门:

《威县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2日

 

 

 

 

 

 

 

 

 

 

 

威县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字〔2017〕27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督查室负责行政审批局与县级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的监督指导工作。

行政审批局负责投资项目、商事登记、市场服务、文教体卫、社会事务、住建交通、安全生产、农林畜水、经贸商务、城市管理等方面已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其中随审批事项一同划转的年审年检,由行政审批局负责未实施划转的,由监管部门负责。

县级各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审批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通过审批的,应监管到位,未经审批的,查处到位,对本领域的监管应实现全覆盖。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与县级各监管部门通过邢台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固定联络员制度、办公系统信息推送提醒方式,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沟通衔接。

涉及重大疑难事项的沟通衔接通过邢台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无法完成沟通衔接事项,应通过书面公函、案卷移送、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

保密事项的沟通衔接,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应明确负责沟通衔接工作的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及联络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尽责,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县级各监管部门应向县行政审批局提供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络员等信息,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若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及联络员等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为各监管部门配置“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在审批完成后2个小时内(工作时间)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县级各监管部门应登录“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在收到审批信息后2个小时内(工作时间)向行政审批局反馈信息。

第五条  行政审批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信息和监管部门与审批事项关联的监管信息、法律法规文件、业务培训、备案等内容都属于沟通衔接范围。

(一)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需征求监管部门意见的,应向相关监管部门征求意见,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回复

(二)行政审批局应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将审批结果信息2个小时内(工作时间)推送监管部门并告知联络员,以便于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三)监管部门应将有关的“双随机”抽查结果、未划转的年审、年检(年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监管中,涉及限制准入、补办手续、撤销吊销证照等需要行政审批局配合实施的,2个小时内(工作时间)推送行政审批局并告知联络员,会同行政审批局依法依规实施

(四)行政审批局牵头制定涉及监管文件规定,各监管部门牵头制定涉及行政审批的文件规定,应相互征求意见

(五)行政审批局和监管部门应主动共享涉及监管和行政审批的相关文件信息,并积极沟通衔接,共同做好文件规定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行政审批局、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沟通衔接工作中拖沓、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将监管信息、法律法规文件以及业务培训等相关信息报送市行政审批局或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行政审批局、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沟通衔接工作中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造成保密信息泄露的

(四)其他违反沟通衔接工作纪律的行为。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局与级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八条  下放乡镇实施事项的沟通衔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威县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