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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台镇关于威县乐某厨房用具清洗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章台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章台镇 罚决202404 

 

当事人基本情况:威县乐某厨房用具清洗店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C2HA26   地点:章台镇商品街西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章台镇鱼堤村人,  身份证号:130533********2010  电话:133****3705。

根据   威县卫生健康局发函交办    本机关于  2024  7  20 日对你 违反集中消毒规定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存在厂区内生产环境较差、部分生产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餐具无出厂检验记录等问题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规定。有关事实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讯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若拒不改正,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7

 

 

章台镇人民政府

202472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 引 号: 000708690/2025-2251

主题分类:卫生、医疗保障

发布机构:章台镇

发文日期:2024-07-29

文  号: 章台镇 罚决〔2024〕04 号

名  称:章台镇关于威县乐某厨房用具清洗店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