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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15号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15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 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威县**加油站,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路北侧、**大街东侧,投资人:张*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0*****1350。

       现查明 2024年9月2日,威县**加油站财务室一处电水壶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第8.2.2 条之规定。 2024年9月10日,威县**加油站财务室一处电水壶线路未进行穿管保护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700号和第072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威消限字〔2024〕第0335号)、劳**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威县**加油站责令停止使用电水壶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财务室电水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索 引 号: null/2024-113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文日期:2024-10-18

文  号: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