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 农(种子)罚〔2024〕5号
当事人:威县**农资门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3MA0D2E4E8E;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东商贸街21号;经营者:石**;身份证号:13223519*****71411。
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8月2日14时30分,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威县**农资门市销售的“金钻石001”小麦种子没有备案。”接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该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出示证件后,查验了该门市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档案,在经营者的陪同下,对营业场所和仓储库房进行了查看。要求门市负责人对库房内存放的167袋(袋/15kg)名称为“金钻石001”小麦种子提供种子备案手续,当事人称采购的种子为今年刚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还没有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无法提供出种子备案手续。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对种子的包装和标签进行了拍照留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让门市负责人进行核对后签字确认。同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展开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2024年8月6日,提取了当事人威县**农资门市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石**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复印了该批种子的经营档案、购买凭证和转账截图,对种子生产信息进行了确认。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威县**农资门市于2024年7月16日在河北鑫农种业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赵**处采购名称“金钻001”小麦种子5000斤(167袋),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4500元。采购后,威县**农资门市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情况下,将上述种子存放至仓储库房内准备进行销售,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种子包装照片2张,证明涉案种子的种类;
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和经过;
4、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适格性;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6、收款收据1份,证明采购种子数量;
7、微信转账记录1份,证明采购种子价格;
8、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企业回函1份,证明种子生产信息;
9、审定证书1份,证明涉案种子审定情况;
10、种子经营档案1份,证明种子采购记录情况。
11、光盘1张,证明执法全过程记录。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4年8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农(种子)罚告〔202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个工作日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威县**农资门市于2024年7月16日在河北****有限公司业务员赵**处采购名称“金钻001”小麦种子5000斤(167袋),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4500元。采购后,威县**农资门市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情况下,将上述种子存放至仓储库房内准备进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综上所述,该农资门市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本案中,当事人采购的种子为167袋(袋/15kg),转账记录和收款收据的金额均为4500元。原农业部办公厅《复函》(农办政函〔2017〕4号)指出:种子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综上,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4500元。
本机关认为:威县**农资门市(石某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采购的“金钻001”小麦种子167袋(袋/15kg),采购价格为4500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经营者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本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对涉案种子已采取退回措施。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合法经营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4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邢台邮政银行威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8日
索 引 号: 735610336/2024-1825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4-09-02
文 号:威 农(种子)罚〔2024〕5号
名 称: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