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台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名:刘某某,男,现年73岁,身份证号:132235********2013,住址:章台镇鱼堤村,联系电话:199****8757
根据 经天眼拍摄及网格员巡查 ,本机关于 2024年 5 月 18 日对你 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24年5月18日上午9点58分在村南田地进行了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讯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因情节轻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罚款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章台镇人民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7号
章台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 引 号: 000708690/2024-2075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章台镇
发文日期:2024-08-16
文 号:威章执罚决〔2024〕01号
名 称:章台镇关于对鱼堤村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