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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2号)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1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张**,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号,身份证号码:13053319830*****1X

现查明  2024年7月4日,威县***幼儿园疏散楼梯部位使用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无强制性认证标识,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其市场准入检查情况不合格。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1条规定判定该产品不合格。2023年7月11日,威县***幼儿园使用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该行为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559号和[2024]第0578号(复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威消限字[2024]第0269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185号和[2024]第0194号(复查))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威消产判字[2024]第0004号)、张**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印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索 引 号: null/2024-102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文日期:2024-07-29

文  号: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2号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