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章台镇 罚决〔2024〕03 号
姓名:刘某某 ,男,现年74岁, 身份证号:132235********2011 住址:章台镇鱼堤村,联系电话:181****4830
根据 执法队日常巡查 ,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对你
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24年3月8日下午16点6分在村闲置宅基地进行了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讯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关于做好2023年秋冬季露天禁烧秸秆垃圾工作的通知》(威气领办[2023]9号)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章台镇人民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7号
威县章台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 引 号: 000708690/2024-1840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章台镇
发文日期:2024-03-13
文 号:章台镇 罚决〔2024〕03 号
名 称:章台镇关于对鱼堤村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