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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台镇关于对北胡帐村李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章台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章 罚决202402 

姓名:李某某,男,现年71岁,身份证号:132235********2017,住址:章台镇北胡帐村,联系电话:151****7933

 

根据   执法队日常巡查    本机关于  2024 3  8 日对你

 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4年3月8日下14点38分在村南田地进行了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讯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关于做好2023年秋冬季露天禁烧秸秆垃圾工作的通知》(威气领办[2023]9号)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仟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章台镇人民政府。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7

 

章台镇人民政府

202431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 引 号: 000708690/2024-1838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章台镇

发文日期:2024-03-13

文  号:章台镇 罚决〔2024〕02 号

名  称:章台镇关于对北胡帐村李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