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事后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洺州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 罚决〔 2023  011 

当事人:河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WCH***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威县洺州镇*****南段西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之规定内容,本机关于  2023 03 11 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之规定, 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罚款两万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威县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水务局或者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洺州镇人民政府

20230321

 

索 引 号: 00070856X/2024-1765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洺州镇

发文日期:2024-01-18

文  号: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