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洺 (综) 罚决〔 2023 〕 011 号
当事人:河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WCH***
法定代表人:张*** 住所:威县洺州镇*****南段西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之规定内容,本机关于 2023 年 03 月 11 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之规定, 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违规取用地下水行为罚款两万元。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威县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水务局或者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洺州镇人民政府
2023年03月21日
索 引 号: 00070856X/2024-1765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洺州镇
发文日期:2024-01-18
文 号: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