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威复终决字[2023]2号
申请人: 李**,男,汉族,群众,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房**号。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进行告知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12日
索 引 号: 777737060/2024-1155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06-13
文 号:
名 称:行政复议终止决字书威复终决字【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