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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字书威复终决字【2023】2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复终[2023]2 

申请人: **,男,汉族,群众,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房**号。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进行告知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612

                               

 

索 引 号: 777737060/2024-1155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06-13

文  号:

名  称:行政复议终止决字书威复终决字【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