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威政复不受字[2023] 2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1987年10月*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村。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举报处理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所涉投诉申请的申请人称于2022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51927775237),申请人提交的快递单号查询信息(打印页)(邮件号:XA51927775237)显示签收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7日
索 引 号: 777737060/2024-1149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03-28
文 号:
名 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威政复不受字【2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