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城 罚决〔2023〕9号
当事人: 王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37018119XX11XX17XX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水中路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28日对你(单位) 在威县洺水中路路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国槐1棵。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砍伐城市树木2颗以下的,并完成限期补植的,处树木基准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鉴定国槐树木基准价值是560元,处树木基准价值的5倍罚款,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索 引 号: 789843549/2024-1544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城管局
发文日期:2023-09-10
文 号:威城罚决〔2023〕9号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