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城 罚决〔2023〕6号
当事人:张xx 性别: 男 身份证号:130532198405211xx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油召乡张二町村232号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4日对你(单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并参照《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1日
索 引 号: 789843549/2023-1480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城管局
发文日期:2023-07-12
文 号:威城罚决〔2023〕6号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