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2023〕年冀威交罚 第1022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赵XX | 身份证件号 | 1305341XXXX | |
住 址 |
| 联系电话 | 15028XXXX | |||
单位 |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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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威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振(03051217004)、朱润良(03051217049)调查,赵XX驾驶的冀EXXXX(蓝色)车在清河县拉了4名乘客去石家庄,并收取每名乘客100元费用的事实经过,经核查该车并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也没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违反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证据:调查视频,冀EXXXX车;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并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22)》第68条此行为属于轻微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威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04060006092640125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03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索 引 号: 563208470/2023-1846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2023-03-15
文 号:
名 称: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