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2023〕年冀威交罚 第1033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尹X | 身份证件号 | 13053319XXXX | |||
住 址 |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XXXX | 联系电话 | 15832XXXX | |||||
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06月01日10时30分,威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元杰(03051217013)、王彦公(03051217041)于威县治超站内处理冀EXXXX车辆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经核查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该车辆已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胡XX已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其名下车辆冀EXXXX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参加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证据: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一份、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冀EXXXX辆、视频资料一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初次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威县非税收入中心 ,账号040600060926401254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06月0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索 引 号: 563208470/2023-1838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2023-06-05
文 号:
名 称:威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