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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是否联合检查 |
1 | 威县农业农村局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2、《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畜禽屠宰厂(点) | 1、全面监督检查每年1次;2、“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2 | 威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企业(门店) | 1、农资打假专项检查1次;2、“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3 | 威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条、四十二条;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4.《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田间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 | 1、全面监督检查每年1次;2、“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4 | 威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监督 | 辖区内肥料生产经营企业(门店) | 1、农资打假专项检查1次;2、“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5 | 威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 | 动物防疫活动监管 | 辖区内养殖场(区) | 1、专项检查每年1次;2、“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6 | 威县农业农村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宠物门店 | 1、专项检查每年1次;2、“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7 | 威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对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情况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门店) | 1、农资打假专项检查1次;2、“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8 | 威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门店) | 1、农资打假专项检查1次;2、“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9 | 威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门店) | 1、农资打假专项检查1次;2、“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1次 | 现场检查 | 是 |
10 | 威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主体 | 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 否 |
11 | 威县农业农村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进口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主体 | 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 | 否 |
注:1.上级对检查频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交)办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不计算在内。 2.检查计划根据省级、市级主管部门相关公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索 引 号: 735610336/2025-1878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4-30
文 号:
名 称:威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