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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地方金融领域涉企行政查封扣押事项清单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6-09-22 字号:【大 中 小】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1对非法集资有关经营场所、有关资产的行政强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融监管股
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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