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6-09-02 字号:【大 中 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事项备注 |
| 1 | 对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设备、物品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 网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 | 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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