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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三问三答

来源:教育局 时间:2025-06-25 字号:【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如何处罚?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行业生态,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如何处罚?

: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既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会陷入“教育内卷”无益竞争的泥潭。《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什么情况下从重处罚?

答:《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1、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2、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3、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4、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5、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6、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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