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七级镇 时间:2021-09-30 字号:【大 中 小】
七级镇人民政府
关于露天禁烧秸秆垃圾废物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全镇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镇辖区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垃圾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镇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含有上述物质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粉碎还田、青贮用作饲料;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让广大农民知道秸秆变废为宝,自觉参与秸秆回收利用。
三、各村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充分利用网格员和党员,确定专人实施分片管理,监管责任人对所监管区域负直接监管责任。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发生露天焚烧事件情节严重的,镇综合执法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每起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要积极宣传,自觉遵守禁烧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积极投诉或举报。投诉、举报电话:627304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30日
七级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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