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务局 时间:2026-07-03 字号:【大 中 小】
威县商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商油 罚决〔 2026 〕 001 号
单位名称:威县**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3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根据 主动供述 ,本机关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对你(单位) 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6年5月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第4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未经批准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邢台市打击治理黑加油站点工作专班关于疑似违规销售成品油线索的函中***非法销售、储存柴油案的溯源证据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在调查期间你站能够积极配合、主动供述违法事、初次违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裁量幅度为一般。现依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修订版)>》冀商规【2026】1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整改(立即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银行威县支行(地址:三多大街03号),账号:8859812011000000014,名称:威县非税收入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1号
威县商务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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