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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7-17 字号:【  

威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性别:男,民族:回;出生年月:19*5.12;家庭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449号;身份证号:13223519**12**0516;联系方式:1561****224。

当事人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肉牛)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威县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工作方案》安排部署,2026年7月3日上午10时许,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养殖户进行排查时,发现位于威县**镇**村养殖户黄*家中所饲养的25头肉牛,当事人提供出的检疫证明显示货主为枣强县红丰养殖有限公司,启运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加会乡前十七户村,到达地点为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三伊德食品有限公司,用途为屠宰,签发日期为2026年6月29日。根据检查情况,工作人员以该养殖户涉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肉牛)向农业执法大队移交了案件线索交办单。2026年7月3日下午2时30分,农业执法人员根据交办内容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出示证件后在当事人黄*的陪同下对饲养的肉牛进行了清点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同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展开调查,2026年7月6日对当事人黄*进行了询问,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货款转账截图、动物检疫证明和瘦肉精检测保证书等证据材料复印留证,与枣强县农业农村局取得联系后提取了该批次动物(肉牛)出栏时的照片进行了比对。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威县**镇**村养殖户黄*于2026年6月29日,租赁运输车辆(冀T89900)从枣强县红丰养殖有限公司购买肉牛25头,申报检疫证明启运地点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加会乡前十七户村,到达地点为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三伊德食品有限公司。取得检疫证明后,该养殖户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将购买的肉牛运输到三伊德食品有限公司,而是运输到河北省威县洺州镇黄街村自己家中进行饲养。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

2、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和现场养殖数量;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和经过;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货物转账截图1份,证明购买肉牛情况;

6、检疫证明1份、瘦肉精自检保证书1份,证明动物检疫情况;

7、动物出栏照片1份,证明该批次运输车辆和动物与检疫证明相符。

8、光盘1张,证明执法全过程记录。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6年7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农(动监)罚告听〔2026〕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黄*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肉牛)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之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当事人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工作,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经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肉牛)的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生。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4版)(动物防疫部分)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动物疫情,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邢台邮政银行威县支行 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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