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6-11 字号:【大 中 小】
当事人 | 个体工商户 | 名称 | 威县胖宠宠宠物用品店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2130533*****PGX67 | |
经营者 | 李** | 联系电话 | 166****7953 | |||
住所 | 邢台市威县洺州镇**路***号 |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10日上午,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2026年6月2日在威县胖宠宠宠物用品店花费600元购买的一只动物(比熊宠物狗),购买时该门市经营者没有出具检疫证明。根据举报内容,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上述宠物用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提取了该用品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销售动物时的微信转账记录。在检查过程中,该用品店经营者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出2026年6月2日销售一只动物(比熊宠物狗)时申报检疫证明的申报记录。针对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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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单位)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动物防疫部分)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不足一千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0.1倍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责令你(单位)〔R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罚款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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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邢台市威县洺州镇开放路273号
执法人员: 孙会兴 执法证件号: 03051219019
执法人员: 何宁宁 执法证件号: 03051219040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签收时间: 2026 年 6 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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