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6-03 字号:【大 中 小】
当事人: 明****(威县)**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33*****692D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 赵**
身份证件号码: 222********1064713
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通过道路运输进入本省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威县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工作方案》安排部署,2026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联合对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的明****(威县)**农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和亮码后,说明了来意和检查的内容。分别对企业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材料进行了查验;对养殖记录、检疫证明等档案资料进行了查证。在查证检疫证明的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发现,该企业于2026年3月2日接收的51510只雏鸡在跨省调运(启运地点: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到达地点: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过程中未按规定通过“指定通道”。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进行了拍照留证,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赵**和养殖场长胡**的陪同下,对该批次雏鸡的饲养棚舍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交由法定代表人赵**核对后签字确认。为查清案件事实,同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2026年5月18日,分别对法定代表人和养殖场长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材料,对企业人员花名册、养殖档案、合同资料、付款发票进行了复印留证。2026年5月21日,本机关向设定跨省指定通道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发送了协助调查函,2026年5月25日收到所在地回复的情况说明。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经调查,明****(威县)**农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8日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雏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GHT-202601180001),采购雏鸡数量303000只。合同签订后,明****(威县)**农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28日至2026年3月8日接收到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全部雏鸡。在接收过程中,明****(威县)**农业有限公司核验了随车同行的动物检疫证明,确认了种类、数量和启运地等信息,并向运输司机明确询问了是否通过本省指定通道进入省境。接收后,安排专职防疫人员对雏鸡的精神状态进行了检查,规范填写了养殖档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采购的该批次雏鸡未发现疫病、异常症状。设定跨省指定通道的邯郸馆陶县农业农村局回复:2026年3月2日运输到该公司的51510只雏鸡(运输车辆:豫B***88)途经了邯郸市馆陶县设立的消毒指定通道,因系统慢原因没有上传运输车辆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移交线索1份,检疫证明3张,证明案件来源和对比查询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系统无入境登记信息、企业实际接收该批次动物的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和检查过程;
4、询问笔录2份,证明购买、调入动物的时间、渠道和接收养殖的过程和事实;
5、营业执照1份,证明主体适格性;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份,证明公司养殖动物合法性;
7、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花名册3张,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养殖场长身份;
8、养殖档案5张,证明采购雏鸡后的养殖情况;
9、采购合同1份,证明接收动物数量;
10、电子发票2张、检疫证明6张,证明采购动物货值和检疫申报情况;
11、协助调查函1份,证明进一步查证运输车辆是否通过指定通道;
12、情况说明1份,证明接收的车辆通过了指定通道。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具有证明效力。
当事人明****(威县)**农业有限公司接收的跨省调运的动物(雏鸡),已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系统登记信息缺失的原因,系指定通道监管人员因系统录入滞后导致,当事人不存在规避指定通道监管、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入境动物的违法行为,无违法事实、无违法过错、未造成任何防疫安全隐患及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本案调查事实,当事人无违法事实、无主观过错,不符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综上,经集体研判审核,决定对明****(威县)**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教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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