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5-29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威县**生猪定点屠宰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3*******H53
住 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
经营者:刘**
身份证件号码:132235******81016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5月19日,威县农业农村局对位于威县**镇**村的威县**生猪定点屠宰点进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后,在经营者刘**的陪同下,对屠宰点的证件资质、档案记录、车间使用、消毒设施、检验检测等情况依次实施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屠宰点在收购生猪时未向货主索要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针对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对屠宰点经营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制作《检查记录表》交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确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收购生猪时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6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威县**生猪定点屠宰点履行改正情况进行复核时发现,该屠宰点2026年5月21日在新河县永芳养殖场收购的15头生猪仍然存在未按照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留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让屠宰点负责人刘**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刘**进行了询问,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屠宰证书等证件资料进行了复制留证。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威县**生猪定点屠宰点在收到本机关2026年5月20日向其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6年5月21日在新河县永芳养殖场收购生猪时,只向其索要了动物检疫证明,仍然未按照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出示证件和收购生猪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和经过;
4、屠宰点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适格性;
5、屠宰证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份,证明依法取得证件后生产经营;
6、经营者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7、档案资料2张,证明进货记录;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具有证明效力。
2026年5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农(农产品)罚告〔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当事人威县**生猪定点屠宰点未按照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四)畜禽;第十条第一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一种产品,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经本机关综合考量,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邢台邮政银行威县支行 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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