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5-20 字号:【大 中 小】
当事人 | 个体工商户 | 名称 | 威县**生猪定点屠宰点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2130533*****H53 | |
经营者 | 刘** | 联系电话 | 138*****48 | |||
住所 | 威县**镇**村 | |||||
违法事实 |
2026年5月20日上午,威县农业农村局对位于威县**生猪定点屠宰点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该屠宰点经营者刘**的陪同下,查验了屠宰点的营业执照、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材料,依次对台账记录资料、现场操作车间、待宰圈舍、视频监控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该屠宰点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2026年4月23日至5月1日期间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根。针对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该时间段的视频监控资料进行了回放查证。制作检查记录表经屠宰点经营者刘**签字盖章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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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单位) 未按规定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的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第二款: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如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屠宰部分)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责令你(单位)〔R立即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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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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