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5-18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
住 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129号
身份证件号码:1305331*****144817
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威县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工作方案》安排部署,2026年4月16日上午,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联合对辖区内养殖户进行排查检查。在检查位于***镇***村东北的刘**蛋鸡养殖户时发现,该养殖户的蛋鸡棚舍前堆放有3个编织袋,袋内装有死鸡。经现场询问养殖户,堆放的死鸡是该养殖户在养殖期间因脱肛死亡而陆续产生的蛋鸡。蛋鸡死亡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将死亡的蛋鸡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堆放在棚舍前的编织袋内。针对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让当事人核对后进行了签字确认,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棚舍前堆放的33只死鸡按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同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展开调查,2026年4月20日向当事人刘**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2026年4月24日对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留证。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
经调查,当事人刘**为河北省邢台市***镇***村村民,在***镇***村北养殖蛋鸡。在养殖蛋鸡过程中陆续将脱肛死亡和因病死亡的33只蛋鸡陆续堆放在棚舍前的编织袋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后检查;
3、无害化处理照片1份,证明对死亡动物按规定运输到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
4、无害化处理单据1份,证明死亡动物时间和处理日期。
5、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和经过;
6、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养殖人员身份。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具有证明效力。
2026年4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农(动监)罚告听〔202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2026年5月12日,本机关负责人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讨论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
当事人刘**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禽畜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况节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动物疫情,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通知威县鹏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动物防疫部分)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动物疫情,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邢台邮政银行威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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