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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威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5-18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威县**农资经销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7KB539A

  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东侧**寨村东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223*******110514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13日,威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接到沧州市青县**镇**村村民刘*当面举报,称:“在拼多多内博大农资店铺购买的名称为“氟噻唑吡乙酮”的农药产品后,发现标注的生产日期与追溯码内的生产日期不符,该农资门市经营的农药为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希望农业部门核实调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提供的购买图片和交易记录等书面资料进行核实后,于2026年4月13日14时40分,对位于威县****东侧**寨村东世纪南大街1号的威县**农资经销处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出示证件后,在门市负责人刘**的陪同下,对该门市的营业场所、仓储库房和经营档案逐一进行了查验,在仓储库房内发现标注“氟噻唑吡乙酮”农药产品6箱(每箱20瓶)另11瓶,经过执法人员扫描产品追溯码内生产日期与标签标注的日期相对比,其中生产日期相符的产品60瓶(分别标注为20221127、20241028),生产日期不符的产品11瓶(追溯码内生产日期为20221127,标签标注日期为20250910)。针对检查情况,为防止证据丢失后难以取得,经执法人员请示,对仓储库房内存放的生产日期不符的11瓶农药产品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措施,分别制作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现场检查笔录,经门市经营者刘**确认后签字。同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刘**进行了询问,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证件资料,对经营农药的档案资料和记录进行了复制留证。根据调查情况,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改正情况进行了核查,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威县**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刘**为减少损失,对采购的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112769的“氟噻唑吡乙酮”农药的生产日期修改为2025091069,修改数量为40瓶,修改后以每瓶45元的价格分别利用拼多多网络店铺(博大农资)销售20瓶(网络店铺销售的享受满10瓶减9元的优惠证策),其中2026年3月21日网络店铺销售的10瓶已进行了退款,退款金额为441元;利用门市经营场所销售9瓶。剩余11瓶在仓储库房内存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理登记表1份,证明受理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农药数量;

4、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和经过;

5、农资门市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适格性;

6、农药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依法取得证件后经营;

7、经营者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8、农药经营档案4张,证明入库和销售情况;

9、收款和退款记录,证明销售金额和退款金额。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具有证明效力。

2026年5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农农药)罚告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2026年5月17日,本机关负责人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讨论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

当事人威县**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修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40瓶,以每瓶45元的价格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29瓶,(其中10瓶的货款已向购买者退款441元),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农药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11瓶;2、没收违法所得846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84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邢台邮政银行威县支行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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