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3号)

来源: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6-03-31 字号:【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行罚决字〔2026〕第 000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邢台****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路与***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33MA07*****U。

现查明 2026年2月2日,由邢台****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威县****小区内擅自拆除高位水箱间稳压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该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单位未对建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定期实施维护保养,未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6]第0078号和第0130号复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威消限字[2026]第0037号)、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二目、《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五十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邢台****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六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邢台****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根据《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二目、《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案件裁量基准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邢台****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