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3-20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威县**农资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AFN3W18
住 所:威县章台镇106国道东侧
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13223519****02013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30日,威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接到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泽元当面举报,称位于威县章台镇的**农资门市销售的标签标注名称为“正弘658”的玉米种子,经送样检测种子的品种与标签标注的不是同一品种,根据种子法规定属于假种子,要求依法进行处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和检测报告等书面资料进行核实后,于2026年1月30日11时40分,对位于威县章台镇的威县**农资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出示证件后,对该门市的营业场所、仓储库房和经营档案逐一进行了查验,在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在经营档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门市于2025年11月26日采购涉案种子20袋,分别于2026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16日面向市场销售完毕。针对该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交由农资门市负责人张**签字进行了确认。同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张**进行了询问,提取了经营种子的档案资料和记录,向种子标签标注的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发送了协查函。根据调查情况,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6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对改正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调查,威县**农资门市负责人张**于2025年11月26日在一名自称生产企业业务人员(到门市推销)手中,以每袋30元的价格采购名称“正弘658”玉米种子一包(20袋),采购后以每袋50元的价格面向市场进行了销售。投诉举报人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刘**分别于2026年1月6日和1月13日两次购买上述玉米种子后分别委托辽宁中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和河南中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公正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品种不符,实际为使用VK22进行组配的玉米杂交种。威县**农资门市的行为涉嫌违法经营假种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理登记表1份,证明受理情况;
2、投诉书1份,证明投诉举报内容;
3、委托企业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任职证明1份、审定证书3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份、植物新品种权证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企业详细情况;
4、受托企业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份、转委托授权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1份,证明受托企业详细情况;
5、检验报告2份,证明检测结果;
6、购买照片6张,证明购买种子过程;
7、转账记录截图1张,证明2026年1月13日购买种子货值。
8、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9、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和经过;
10、农资门市营业执照1份,证明违法主体适格性;
11、负责人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12、种子经营档案3张,证明采购和销售数量;
13、农资门市出据的证明1份,证明对检测结果和不申请复检;
14、协查函1份、复函1份、生产企业情况说明1份,证明涉案种子来源;
15、整改报告1份,证明农资门市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具有证明效力。
2026年2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农(种子)罚告听〔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以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2026年3月11日,本机关负责人对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讨论决定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内容。
当事人威县**农资门市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积极对销售的涉案种子进行召回退款。按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经营假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玉米种子19袋;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邢台邮政银行威县支行 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款识别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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