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6-01-22 字号:【大 中 小】
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威政复决〔2025〕71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威县应急管理局,机构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三多大街七号图书馆东八楼。
负责人: 李朝辉,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奖励决定不服,于2025年9月21日通过网络平台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仅按3000元发放举报奖励的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决定,按照行政处罚金额30%比例支付奖金。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4月实名举报某加油站三项安全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两项问题属实并对被举报加油站共计罚款20000元。同年9月,申请人收到3000元奖励(按15%计算),认为奖励不足,理由是该案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第四条规定应按30%奖励,且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的信息公开答复中也明确该类案件属于违法性质,奖励金额按照比例为30%,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足额奖励。
申请人提交了应急管理部举报平台“案件详情”及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举报的加油站三项问题中,两项属实。被申请人已依法对加油站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5版)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按照罚款(2万元)的15% 计算出奖励金额为3000元,并已发放。
申请人认为奖励比例应为30%。被申请人认为本案问题属于情节较轻、可立即整改的隐患,适用15%的比例是恰当的。申请人引用的文件是个案指导,不具备普遍约束力。申请人举报内容部分不属实,且未造成实际事故,现有奖励已充分考虑了其贡献。被申请人认为所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依据正确、裁量合理,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原奖励决定,驳回举报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复印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打印件。
2025年10月22日通过网络平台(微信)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提出其提交的河北省应急厅信息公开材料,是省厅对案件认定标准的答复(非个案),且该标准明确由省厅负责解释,被申请人本应按此与省厅作出同类案件相同认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本案所涉行为系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行业标准的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非一般事故隐患。该案应按照行政处罚总金额的30%计算奖励,而非被申请人认定的15%。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加油站,举报内容为加油站加油员上岗工作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在未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作业区,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在加油机旁堆放可燃物品。
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确认“存在加油站加油员上岗工作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在未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作业区,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责令被举报加油站整改,并对其作出壹万柒仟伍佰元及对安全管理人员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及《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5版)》第四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奖励决定,并发放到申请人账户中。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安全生产领域举报进行受理、核查及落实奖励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加油员上岗未穿防静电工作鞋;未设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作业区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是一般事故隐患还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案涉两项问题整改难度不大,被申请人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并无不当。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及《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被申请人按照此比例作出举报奖励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供的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的信息公开答复,该答复仅涉及三起举报案件的奖励标准及金额,属于个案处理参考,不具有普遍指引作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核心依据是《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地方配套实施办法,省级公开案例不具备普遍法律效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威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举报奖励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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