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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威政复决〔2025〕43号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6-01-22 字号:【  

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43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负责人:胡晓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4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6月26日(经补正)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8月5日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单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回复。

2、请求贵府责令被申请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

申请人称:因生活所需于2025.1.20在超市购买毛巾。买到后发现产品执行标准很久前就过期了GB/T22864-2009,已经被新的标准替换。虚假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使用错误的执行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对老百姓安全使用的标准,误导老百姓对产品信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请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于2025年4月22日给予本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对你反映的问题,经查,鉴于当事人主动供述了产品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并提供了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且已下架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经微并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表明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方不再予以立案。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理由:一:根据被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但是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上传了详细的产品证据,被申请人无视证据,无视我国法律涉嫌包庇行为!

:申请人对于该回复内容举报线索不予立案部分不服。被申请人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商家销售的商品为接触人体皮肤产品。而我国司法国内环境一直倡导的是安全大于天,人民群众身体安全应当排在首位,且该产品使用接触人体皮肤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从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问题,被申请人称该商家违法情节轻微申请人认为实属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执行标准错误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厂家和销售商家应当召回。被申请人执法流程有误,对于违法商家听之任之,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收违法物品等对于法律断章取义,藐视法律。

: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告知中未载明复议机关及申请期限,导致申请人维护合法权利受限,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2014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材料如下:

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个人信息中心截图打印件;4、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打印件;5、产品拍照截图拼接打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处理经过。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系统的举报,被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经核查,在该门市货架上有两条毛巾标注过期的产品标准 GB/T22864-2009,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6条、第27条之规定,根据该法第54条和《标准化法》第38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4月20日前改正上属违法行为,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去检查,当事人货架上已没有过期标准的毛巾。被投诉人购进标识齐全的毛巾,不可能知道产品标注的是过期产品标准,没有任何主观故意,且在知道标准过期后立即改正,下架标识错误的产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予立案,4月22日在系统上报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二、对申请人诉求的答辩理由

被申请人依法调查,依法处理,依法回复,履行了法定义务,没有撤销的理由,更不存在重新回复的依据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任何包庇。

被投诉人经销的毛巾只是标识存在问题,标注了过期的产品标准,但是经过检测产品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更不存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毛巾生产单位委托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GB/T22864-2020《毛巾》和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检测为合格产品。该行为是生产单位错误标注过期产品标准GB/T22864-2009,而不是执行标准错误,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予立案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权利,没有违反该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也未规定不予立案需要载明复议机关及申请期限。

 、申请人不是正常消费者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是申请人通过12315系统平台在河北省投诉59次、举报1204次,还不包括信件投诉举报,远远超过正常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是一位职业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证据及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 、两次现场检查,证明标准过期和已经改正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采取了处理措施4、检测报告,证明是合格产品5、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6、申请人投诉举报次数,证明该人是职业投诉举报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依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复印件):

1、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4、现场产品实物标签拍照;5、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6、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7、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购买到超市销售的毛巾,发现产品执行标准GB/T22864-2009已过期,已被新标准代替,违反法律法规,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对涉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显示发现货架上有两条毛巾,执行标准GB/T22864-2009,该标准已于2020年9月1日废止。当日被申请人下达《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内容:停止销售并下架产品标准已过期的毛巾。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显示涉案超市已下架处理执行标准过期的毛巾。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另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59次,举报1204次。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企业公开执行的标准为已废止标准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不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2025年4月4通过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进行现场检查,4月22日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亦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该复议能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必要,应当具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1263次,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超越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也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而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合法消费者,其以牟利为目的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应当依法进行限制。近年来,申请人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投诉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已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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