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6-01-22 字号:【大 中 小】
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邢威政复终〔2025〕27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负责人:胡晓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马某某举报某购物广场相关问题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4月27日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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