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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威政复决〔2025〕28号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6-01-22 字号:【  

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威政复决〔202528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负责人: 胡晓宇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430经补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申请人原因未能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3月1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案外人:有限公司,购买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签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申请人的短信收发功能已经关闭,且已经明确在投诉举报书中指出如。若被申请人还是采取通过短信的形式进行告知,很显然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公正原则。申请人很明显是无法接收的受理情况的,其还是采取短信告知投诉受理情况的行为系对申请人的权力义务进行不平等、不公正的分配;

为查明案情,你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向你机关当地的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申请人的短信收发功能开关时间,以及被申请人何时采取何种形式告知。

截至申请人书写复议前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告知,综上,被申请人存在程序性违法、渎职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后,于2025年3月24日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该单位生产销售的某商品主要展示版面未标识反应其真是属性的食品专用名称,经现场核查该公司生产的某商品原料中添加蔬菜为脱水芹菜叶,谷物及菜叶按照添加比例依次罗列,产品并未使用让消费者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某商品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能够清晰准确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并未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经检查该产品检测报告,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由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书标注无法接受短信,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将调查结果以挂号信形式告知。因与被投诉人协商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解,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对申请人诉求的答辩理由

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书后予以受理,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没有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已经法定时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证据及证明事项

1 、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证明经销者的经营资格

2 、告知投诉举报人的回复函,证明已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结果

3 、拒绝调解书,证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

4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职责

5 、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明未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

6、产品检测报告

7 、挂号信回执及签收证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受理、调查,并如实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复印件):

1 、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证明经销者的经营资格;2 、告知投诉举报人的回复函,证明已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结果;3 、拒绝调解书,证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4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已经履行职责;5 、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明未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6、产品检测报告;7 、挂号信回执及签收证明。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称购买到某有限公司某商品,认为该产品主要展示版面并未标识反应其真实属性的食品专用名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GB7718-2011等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该信件签收日期2025年3月17日,单位收发室签收。

二、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书,于2025年3月24日到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到该公司生产的某商品原料中添加蔬菜为脱水芹菜叶,谷物及菜叶按照添加比例依次罗列,产品并未使用让消费者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能够清晰准确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并未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经检查该产品检测报告,质量符合相关要求,进行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并提交书面拒绝调解书。被申请人遂于2025年3月25日制作《回复函》,内容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生产的某商品原料中添加蔬菜为脱水芹菜叶,谷物及菜叶按照添加比例依次罗列,产品名称未使用让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能够清晰准确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未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涉及食品安全,经检查该产品检测报告,质量符合相关要求,不涉及相关赔偿。”邮寄挂号信向申请人送达,该信件物流信息显示2025年3月29日已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经调查核实,于7个工作日内回函给申请人,实质已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该投诉及投诉处理结果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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