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6-01-22 字号:【大 中 小】
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威政复决〔2025〕20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负责人:胡晓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3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立案行为不服,于2025年4月14日(经补正)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6月17日通过网终(微信)平台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作出的举报答复,并责令申请人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到被举报人生产的手工挂面,认为该产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于2025年3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作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市场主体不存在,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我局已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市场主体不存在,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我局已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所以该案应当是依法终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被申请人未按照该条规定终止调查,直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错误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二、被申请人未引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中4项不予立案情形的具体哪一项作为法律依据,应当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故应由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41号》(法(2014]337号)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是否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的义务,履职未完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是否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的义务。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材料如下(复印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2、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3、身份证复印件;4、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5、购物小票照片打印件;6、支付截图打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处理经过
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6日到被举报人进行调查,经核查,在该单位注册地址未找到,由村主任带路去发现锁门,村委会出具证明,挂面厂经营者系该村村民,全家常年在外务工不回家。与经营者登记电话号码联系,当事人说常年在外打工,很长时间未经营挂面业务,被申请人责令当事人回老家时把不使用的挂面厂注销,当事人表示有时间回家后办理。经查询该单位于2022年7月6日、7月 25日和2024年7月5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已不从事挂面业务,即使从事该业务,也是在外地经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3月7日在系统上报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检查情况。
二、对申请人诉求的答辩理由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予以受理,经营地点不在注册所在地,被申请人以前多次把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申请人不是正常消费者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但是申请人通过12315系统平台在河北省投诉 445 次、举报373次,还不包括信件投诉举报,远远超过正常的为生活消费需要,是一位职业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四、证据及证明事项
1、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已去调查
2、村委会证明,证明经营者不在老家居住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我局采取了处理措施
4、叶某某投诉举报次数,证明举报人不是正常消费者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依法处理,并如实告知当事人受理及处理结果,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复印件):
1、现场检查照片;2、村委会证明;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平台截图;4、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挂面厂生产的挂面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被举报方行政处罚;依法予以奖励举报人;确认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2025年3月7日通过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答复。
二、被举报人挂面厂于2022年7月6日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2022年7月25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取得联系、2024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
三、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投诉445次,举报373次。
另查明:今年以来申请人在河北省行政复议与应诉平台登记的复议案件10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该复议能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必要,应当具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818次,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超越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也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而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受保护的合法消费者,其以牟利为目的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应当依法进行限制。近年来,申请人长期、反复提出大量投诉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且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已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
本案中申请人拒绝按照本机关要求补正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实质利害关系,其针对上述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9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