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6-01-22 字号:【大 中 小】
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威政复决〔2025〕92号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负责人:胡晓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24日予以受理,因申请人原因未能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2025年9月4日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被申请人对购物广场进行核查。经查,该超市销售的某粉丝,商家提供了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违法行为。对于投诉部分,因被投诉人书面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有关规定终止调解,已于2025年9月4日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二、申请人是职业索赔人。
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903次、举报386次,远超正常消费者投诉举报限度,是一名职业索赔人,已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秩序。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4年11月17日购买购物广场销售的商品,发现其中某粉丝执行标准违反标准法的规定,2025年8月16日22时40分通过12315举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被投诉举报人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给消费者赔偿,申请举报奖励。
被申请人2025年8月25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购物广场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商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被投诉举报人提交书面拒绝调解材料,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2025年9月4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
另查明:截至2025年12月8日申请人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12315平台登记投诉903次、举报386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315平台举报详情;购物广场购物小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产品实物拍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拒绝调解书》;《不予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处理本次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举报单”,被申请人依法开展调查,与商家沟通调解,因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对投诉决定终止调解并向申请人回复处理结果,实质已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的事实,已履行相应的职责。但申请人2025年8月16日通过平台举报,被申请人8月17日收到该举报单,9月4日通过平台告知处理结果,超过了七个工作日,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但行政复议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公共资源,应当用来保护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不可以牟利为目的,反复多次提出大量无实际意义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仅挤占了行政资源,导致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救济,也造成程序空转和行政复议资源的浪费。申请人发起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12315平台发起的投诉举报达1289次,投诉举报的频率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理限度,其申请行政复议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已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申请人针对上述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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