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威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邢威政复不〔2025〕1-35号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6-01-22 字号:【  

威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邢威政复不〔20251-35

申请人:武某某。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负责人:胡晓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于20251125通过邮寄方式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称在某购物中心购买商品发现商品存在条码违规的情况,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该邮件2025年9月 23日签收,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告知,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遂向威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截至2025年11月25日,申请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系统发起投诉524次、举报158次。

河北省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平台登记的申请人复议案件109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但行政复议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公共资源,应当用来保护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理性维权,合理表达诉求,不可以牟利为目的,反复多次提出大量无实际意义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仅挤占了行政资源,导致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救济,也造成程序空转和行政复议资源的浪费。申请人发起的投诉举报达682次,投诉举报的频率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理限度,其申请行政复议并非为了保障自身知情权或救济权,已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诉讼秩序。申请人针对上述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出正常维权范围,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属于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滥用行政复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126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