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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8号)

来源: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时间:2025-09-24 字号:【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8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8号**花园31-******,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6B

现查明 2025年6月28日,河北**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邢台**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负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且邢台**酒店有限公司属于公共聚集场所,该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新版)》(〔2025〕第052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威消技改字〔2025〕第0260号)、杨*和杨**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河北省消防部门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洺州镇顺城路283号)缴纳罚款或通过非税电子化二维码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威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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