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务局 时间:2025-10-17 字号:【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水罚决字[2025]第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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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量系统监测数据信息和现场检查,本机关于2025年10 月 9日对你(单位)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地下水取水量已超取水许可证批复的水量。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具体有 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水量监测数据、现场核查笔录、询问笔录、录像 等证据为凭。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8号
威县水务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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