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5-08-06 字号:【大 中 小】
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威政复决〔2025〕16号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威县财政局,住所:威县中华大街152号。
负责人: 刘金建,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珊,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第三人:威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住所:威县三多大街与自强路交叉口东北50米
负责人:侯炳辉,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威县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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