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5-08-05 字号:【大 中 小】
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威政复决〔2025〕22号
申请人:郭某,女,汉族,2000年9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负责人:胡晓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翠彬,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行为不服,于2025年4月18日(经补正)向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6月13日通过网络(微信)平台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的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某电子商务店,销售不合格白酒,案件超期未告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对该案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到某电子商务店销售的白酒,认为该商务店存在销售不合格白酒的情况,将该情况反映至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予以立案,故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理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至今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且并未告知本人是否予以立案,故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行政复议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材料如下(复印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及物流信息截图;3、申请人身份证明;4、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支付网页截图、交易成功网页截图、产品照片截图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5、《贵州省仁怀市某有限公司关于郭某申请核实某酒溯源问题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投诉举报处理经过。 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8日对被举报人某电子商务店进行调查,经核查,在该单位注册地址未找到,被申请人于3月3日、21日、24日多次去皆未找到,村委会证实某电子商务店经营者系该村村民,全家常年在外务工不回家。用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号码联系,接通该号码亮明身份后,对方称该号码不是被举报人电话,与被举报人没有关系。被申请人通过市场监管系统查询该被举报人登记电话,该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4月8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店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月9日邮寄告知申请人检查情况。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予以受理,穷尽各种办法始终无法
联系上被举报人,并且经营地点不在注册登记地,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无需再次履行。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复印件):
1、告知投诉举报人的回复函及挂号信收据
2、村委会证明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电子商务店销售假酒,请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赔偿。立案处罚并且给予举报奖励。该邮件物流信息显示2025年1月26日单位收发室签收。
二、被申请人调查后2025年4月9日作出回复函,告知申请人未找到被举报人,已将该企业列入异常名录。
本机关认为:某电子商务店住所地在被申请人负责的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具有核查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发现涉案企业未在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办案中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直至2025年4月9日才邮寄《回复函》给申请人告知核查情况,超出法定期限,程序违法,且在《回复函》中仅告知申请人查找不到涉案企业并列入异常名录,并未明确告知是否立案等具体处理情况,属不完全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7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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