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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威政复决〔2025〕9号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5-08-05 字号:【  

威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威政复决〔20259 

申请人:李某,男,汉199979日生,身份证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负责人: 胡晓宇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翠彬,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5220通过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3月31日,通过网络(微信)形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于是2024年12月25日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问题,被申请人2025年2月20日以短信方式告知不予立案。

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结果、也未告知本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视为处理投诉举报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短信方式告知:你所购买灯泡属于球形光源,没有明确规定需要3C认证,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因商家对该事不调解,所以不再进行调解。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LED灯具被归类在照明电器类别中,具体为:灯具(1001):包括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地面嵌入式灯具、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等,这些产品都需要进行3C认证。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该产品也没有标注“能效标识”信息。当事人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多项法律规定,故不属于违法轻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未查明有关事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处理结论,履行法定职责不充分,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回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收到申请人李赢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五金店进行调查,经核查,投诉的LED 球泡是由有限公司生产,提供了该球泡的产品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证明该球泡是合格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对灯具的描述“灯具是分配、透出或改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光线的器具,包括支承、固定和保护光源必需的所有部件,以及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它们连接到电源的装置,但不包括光源本身”, LED 球泡是发光的核心部件,需要安装到灯具中才能使用,是光源而不是灯具,不需要3C认证,该五金店具有营业执照,未发现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我局执法人员与被投诉人协商投诉事项,由于被投诉人未违法拒绝接受调解,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李赢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和不予立案的结果。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予以受理,经调查被投诉人没有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证据及证明事项

1、五金店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证明经销者的经营资格

2、告知投诉举报人的短信,证明已受理并告知结果

3、《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对灯具的描述,证明球泡不属于灯具

4、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已经履行职责

5、不予立案审批表,证明未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

6、产品认证证书,证明该球泡得到国家认证

7、检测报告,证明该球泡合格

8拒绝调解书,证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受理、调查,并如实告知当事人受理及处理结果,申请人诉求的球泡属于灯具是认知错误,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人2024年12月25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签收日期为2024年12月27日,签收人:单位收发室。被申请人2025年2月20日,短信告知申请人所购买的灯泡属于球形光源,没有明确规定需要3C认证,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因商家对该事不调解,所以不再进行调解。

二、被申请人2025年1月8日对被投诉人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显示现场检查到第一个货贺上摆有5W LED球泡,现场拍照照片显示该产品外包装有能效标识。

三、2025年1月8日被投诉举报人提交了《拒绝调解书》,认为所销售的LED球泡质量合格,拒绝调解。

四、2025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月20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2023年8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修订形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附件3:九、照明电器(2种)不包括光源产品。51.灯具(1001)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分配、透出或改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光线的器具,它包括支承、固定和保护光源必需的所有部件,以及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它们连接到电源装置,但不包括光源本身。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案涉产品LED球泡灯符合CQC12-465138-2010认证规则的要求,确认该球泡灯为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非定向自镇流LED球泡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规定,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人所售LED球泡灯产品认证证书及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振流LED灯能源效率检测报告及申请人所提供的实物产品外包装照片等,可以证明案涉LED球泡灯符合上述质量要求。

对于案涉LED球泡是否需要3C认证的问题。首先:光源是指能通过电能、化学能或其他能量转化为可见光的设备或物体,LED球泡是一种利用发光二极管技术制成的照明产品,其核心功能是发光,因此案涉LED球泡属于光源;其次: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附件3:九、照明电器(2种)不包括光源产品。51.灯具(1001)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可知对于本案中LED球泡未规定需要3C认证。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证书编号:CQC200102477942,确认案涉LED球泡灯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非定向自镇流LDE球泡灯),若产品仅属于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目前未明确列入强制性3C认证目录,但需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节能认证或自愿性质量评价认证。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村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7日值班室签收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2025年2月20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该告知内容实质包含了对投诉的受理及处理结果,也包含了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但存在超过法定的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及对举报不予立案超期限作出的问题,属程序违法,但超期行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希望被申请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法定期限要求的时限办理,严禁再出现超期限的程序违法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超期行为,但超期行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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