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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邢威政复不〔2025〕1-02号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5-08-05 字号:【  

威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邢威政复不〔20251-02

申请人:谢某,男,汉,200276日生,身份证址: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威县顺城路321号

负责人:胡晓宇,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投诉处理结果是否终止调解告知的行为不服,于20251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邮寄方式)

经审查,申请人2024年7月9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该邮件签收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签收人为单位收发室。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以情形之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投诉调解终止告知的最长期限为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五十九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挂面厂生产的“手工空心挂面”的投诉举报信自被申请人签收之日起满59个工作日即自2024年10月9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60日,申请人至2025年1月16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受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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